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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院〔2010〕46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基本医疗,维护教职工权益,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教职工基本医疗及子女统筹医疗等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校事业编制职工,校本级人事派遣制人员和原财政印刷厂职工根据具体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三条  我校所有职工均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非事业编制职工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按月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都必须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补贴和职工个人缴纳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3元/月,由学校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

    第六条  新增教职工医疗保险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章  医疗费补助(报销)规定

    第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规定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第九条  住院医疗费补助规定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比例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等三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000元、退休人员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由学校给予补助。

    第十条  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规定处理,若一个结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和普通门诊费用比例扣减住院医疗费补助规定的起点标准(即第九条),超过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规定病种治疗费补助比例为100%,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比例为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5%。

    第十一条  原财政印刷厂职工个人承担的全额门诊医疗费定额的1000元中,学校首先给予报销600元,个人承担的400元和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报销参照第八条执行。校本级人事派遣制职工报销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中下旬,具体由校公费医疗改革领导小组通知。

    第十三条  年度报销金额小于500元的,凭病历卡、病历记录和收费项目明细单,经校卫生所指定人员审核后,由校卫生所直接报销。

    第十四条  年度报销金额大于500元(含)的,凭病历卡、病历记录和收费项目明细单,经校卫生所指定人员审核,交校医疗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校财务处负责报销。

    第十五条  年度报销金额超过3000元的,由校卫生所建立职工病史情况档案,以备查访,同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按“跟随母亲、单位就高”原则办理。“单位就高”指企业单位靠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靠机关单位。

    第十七条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办理原则:

   (一)若女方为我校教职工,可由学校办理参加省级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子女统筹医疗个人缴费为30元/月,由学校每月在女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若男方为我校教职工,配偶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应跟随配偶单位参加职工子女医疗统筹,学校可负担医疗统筹费720元/年;若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可由学校办理参加省级职工子女医疗统筹,子女统筹医疗个人缴费为60元/月,由学校每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办理子女医疗统筹医疗证时,须提交配偶单位性质及子女享受医疗待遇证明,学校收取一次性统筹费600元,子女统筹医疗自负部分由学校每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教职工离婚后,已办理子女统筹医疗的子女归属我校教职工的,根据第十六条精神做相应调整。不归属我校教职工的,原则上必须办理子女医疗统筹退保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享受到子女满20周岁或考入大学为止,满20周岁当月必须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子女统筹医疗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管理。校本级派遣制职工子女医疗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及时将本人医疗保险病历本、卡和子女统筹医疗病历本和卡交回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停保、退保手续,个人帐户剩余金额退还本人或转入本人新的工作单位(须为参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个人不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医疗费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浙财院〔2002〕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医疗改革领导小组。

 


 

主题词:教职工  医疗保险  暂行规定

  浙江财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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