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退休同志的一封信
尊敬的退休同志: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精神),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自去年12月份正式启动,2016年将继续分批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一位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许多退休老同志对此也十分关心。借此,我们把和退休人员直接相关的几个方面政策内容为您作一简要介绍,请您一阅。
一、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退休待遇衔接 按照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立足增量改革, 实现平稳过渡。
1、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激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起始阶段,因这部分“中人”自2014年10月起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还未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还未建立到位,无法计算出其应发的养老待遇,只能暂按老办法计算和预发退休待遇,其差额部分待清算工作完成后一并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金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日期统一为每月8日(遇节假日将提前)。房贴、一次性退休补贴、高龄补贴、劳模津贴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暂按照原渠道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您的每月退休待遇明细单我们将放在网上系统,可请原单位经办人员下载后打印并发给您。此外,我们中心也将按年邮寄您的社保权益单,切实维护您的社保知情权。
五、有关事项 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承担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办事窗口设在古翠路50号人力社保大楼一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85116503、85116389
公交路线:古翠路天目山路口:15,36,79,118,349,900
天苑花园:24,50,156,179,203,224,270,290,299
公交一公司:36,41,50,209路
古荡新村站:297,假日13线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在工作中还会存在着疏漏的地方,欢迎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便于我们继续改进和提高。
此致
敬礼
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