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当前位置是: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各部门、各单位,相关教职工:

根据省医保中心通知及学校工作安排,现将2016年度教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销地点、时间:

下沙校区后勤中心卫生院:1213日、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文华校区离退休处:1215日、169:30-12:00 ;13:00-16:00

二、报销标准:

总体参照《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浙财院[2010]46号)文件执行,报销比例根据浙人社发[2012]180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1.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报销手续:

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经后勤服务中心卫生院审核后直接报销;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后勤服务中心卫生院审核,经校医疗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销。请各部门通知需要报销的同志整理好票据及病历及时报销,逾期将无法办理报销手续。

四、本年度内凡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医药费(外地就医、急诊、生育费、职工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等)的教职工,即20161月至11月的费用须在1225日前核销,12月发生的费用须在次年131日前核销,请到人事处办好相关手续后,及时去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逾期将不予报销。另省医保中心2016年医疗费用报销财务支付时间截止到1231日,之后结算的费用在20171月支付。

五、根据省医保中心的通知,新生儿满4个月,请自行在证历本上加贴一寸近照并去省医保中心加盖钢印。

六、2016年未能及时办理子女统筹参保人员,请于2017110日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无法办理。

咨询电话:87557392   吴老师

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地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

                          

                            人事处 ,后勤服务中心

                               2016122


上一篇:关于转发省医保中心相关事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举办第二届时事政治知识竞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