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当前位置是: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各位老同志

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人事处的通知,现就做好省级单位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实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省级单位职工(含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职工子女参加省级单位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

二、缴纳标准及渠道

按照每人每年 90 元标准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45 元,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工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

退休人员: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承担 45 元,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工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

职工子女:个人承担 30 元、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60 元,职工子女个人承担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三、待遇享受

(一)保障范围。

因年老失能或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 6 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以下简称失能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所需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护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包括按规定应当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出长护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享受条件。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按规定缴纳长护险费的省级参保人员,其重度失能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待遇标准。

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方式。

1.机构护理待遇。选择机构护理的,失能人员在定点长护险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全日制护理服务。在规定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长护险基金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其中,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不超过 50元/床日,重度失能Ⅲ级人员不超过 70元/床日。

2.居家护理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安排护理人员上门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在规定的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长护险基金按可享受的服务时长进行支付,其中,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每月不超过 25个小时,重度失能Ⅲ级人员每月不超过 35个小时;符合规定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 60元/小时结算。

(四)待遇核定。

1.经申请通过失能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失能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经重新评估,认定符合新的重度失能等级的,自重新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新的失能等级调整其长护险待遇;认定不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自重新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2.失能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如遇以下情形的,按规定调整长护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暂停、中断或恢复等情形的,护险待遇同步变更;

2)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自变更之日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长护险待遇

3)护理方式不变,仅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自变更之日起在新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4)因病情需要转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建立家庭病床的,其住院或建床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从出院或撤床之日起恢复长护险待遇;

5)失能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3.选择居家护理的,因失能等级重新评估、服务方式变更等原因,在自然月中调整长护险待遇或服务方式的,长护险基金按照待遇享受的实际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例折算服务时长后予以支付。

4.变更服务方式的,变更前后待遇累加不超过变更前当月最高待遇标准

)待遇结算

失能人员应凭有效保凭证享受护理服务,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联网结算;超出长护险待遇标准的费用,由失能人员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

四、申请办理流程

离退休人员及家属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长护险申请:

1.线上可登录 “浙里办” APP,搜索进入 “浙里保”,找到 “浙里长护在线” 入口即可发起待遇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有专人上门服务;

2.线下可自行联系下图就近便利的承办机构,也可拨打 12393 咨询办理相关事宜,备齐材料后前往对应机构窗口提交申请即可。

上一篇:关于2026年教职工体检医院自主选择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开展2026年女性教职工妇女专项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