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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离退休人员爱心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财经大学离退休人员爱心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根据《浙江财经大学离退休人员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金资助对象

浙江财经大学全体在册离退休教职工。

第二条 基金资助慰问范围

1、离退休教职工本人确诊患重大疾病,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由医保专门机构界定)在本年度内累计金额已超过10000元。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患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本人自负的医疗费(由医保专门机构界定)在本年度内累计金额已超过3000元。

3、因重病病危抢救、因病因故去世的。

第三条 资助慰问范围说明

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内容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及《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意外伤害:是指离退休教职工本人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被他人或他物伤害给本人及家庭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情形(不含自身打架、斗殴、吸毒、酗酒、酒驾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3、本人自负的医疗费:是指在本年度内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保结算,需本人自理的费用,其中住院期间的床位超标费、陪护费、滋补药品费等其它费用不计入自费金额。

第四条 资助慰问申请时间

每年的1211231日为基金申请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不予办理。

第五条 资助慰问标准

1、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资助慰问范围,且为首次申请,须本人提出申请,基金根据预算和当年实际申请补助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性大病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1万—1.5万的,资助30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1.5万—2万的,资助35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2万—3万的,资助40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3万—4万的,资助50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4万—5万的,资助60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5万—6万的,资助70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6万—8万的,资助80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8万—10万的,资助9000元;

本人自负的医疗费在10万以上的,资助10000元。

2、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资助慰问范围,且已享受本基金资助,如再次提出申请,则基金根据预算和当年实际申请补助情况,给予适当资助慰问,资助金额单次不超过2000元。

3、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资助慰问范围,须本人申请,给予申请人一次性困难补助金5003000元。

4、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资助慰问范围,无须申请,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5、本基金提倡互助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爱心基金的筹集金额和使用情况,对资助慰问申请人历年资助慰问总额累计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前已享受本基金资助慰问金额累计超过10000元的,不予再次申请。原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符之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财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2021630


 

       浙江财经大学离退休人员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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